专利侵权应对
一天,红头船公司的前台收到了一封快递,发件人是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前台把这份快递转交到了总经理办公室。
早上来到办公室的小梁和小李看到这封快递也是一头雾水,因为和这个律师事务所或者这个陈律师并没有业务来往,并不是合作的律师事务所。
最近,红头船公司跟进了电商平台的爆款热点,加紧上线了某款比较有热度的单品,也给红头船公司创造了不少销量,小梁和小李每天也都忙到很晚才下班。但恰恰就是因为这款爆款,给公司招来了不小的麻烦。
小梁和小李把收到的这封神秘快递拆封了,里面是一份侵权警告律师函。这份侵权警告函声明来自于福建某科技公司,这家福建公司是某实用新型专利和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侵权警告函的内容是指控红头船公司在电商平台所销售的爆款单品侵权了,要求红头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全渠道下架该款商品,并且向该福建科技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10万元。
这款爆款单品是一个新款的便携式的旅行茶具,包括一个冲茶的盖碗,以及可以便携收纳在盖碗里的多个功夫茶茶杯。并且这款旅行茶具的外观也是比较新颖的。
在上线这款爆款商品时,是通过电商平台的数据监测分析发现的,当发现这款产品有爆款趋势,红头船公司就立马跟进了。起初红头船公司是从供应商手里去采购,后来量大了,小梁和小李立马着手自行委托工厂去开模和生产,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至于这款商品的知识产权信息,小梁和小李并没有关注,以至于目前收到的这份律师函,小梁和小李也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但是,好在现在AI生成式大模型发展得很快,小梁和小李立马把律师函进行了扫描传送到大模型中,并询问大模型自己应当如何正确地应对这件事情。
AI大模型回复如下:
面对专利侵权的指控,公司应该采取以下步骤来妥善处理:
- 审查律师函内容:首先仔细阅读律师函,了解对方所声称的专利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指控。
- 专利检索和分析:根据律师函中提供的专利号,进行专利检索,获取专利文件,详细了解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等内容。分析自己的产品是否真正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 专业法律咨询: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获取法律意见。
- 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初步分析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应暂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 收集证据:准备和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的设计文档、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 和解协商:如果可能,尝试与专利权人进行沟通,探讨和解的可能性,比如支付专利使用费、签订许可协议等。
- 准备应诉:如果和解无果,需要准备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这包括准备应诉材料、组织证据、制定应诉策略等。
- 利用法律条款:了解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的相关条款,比如专利侵权的判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等。
- 关注时效问题:注意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 专利无效宣告:如果认为对方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通过上述步骤,红头船公司可以更加专业和系统地应对专利侵权的指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公司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通过询问AI,小梁和小李知悉了一些应对措施,包括:阅读对方的专利文件、仔细阅读律师函、分析是否确实侵权、暂时停止相关涉案产品的销售、收集一些应对的证据、和解沟通协商、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等措施。小梁和小李还进一步询问了其他的问题,例如,如果不理睬律师函会有什么后果等问题,AI均只能够给出一些理论上的可能。小李和小梁陷入了道理我都懂,但是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做的迷茫中。
这也难倒了小梁和小李。虽然知道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是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了,而且这些问题更加具体和复杂。例如,去哪里检索下载专利文件?下载了专利文件怎么阅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比对怎么比,多像是属于侵权?侵权了该赔多少钱?赔了钱我能不能继续卖?……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怎么申请?我的证据应该怎么组织?律师函用不用回复?小梁和小李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更加不熟悉专利法,之前有一些专利申请业务也是委托外部公司全权处理的,专利申请也是仅仅为了方便在公司报税时抵扣一部分税额。
后面,小梁和小李也咨询了一些同行,看看他们有没有遇到一样的问题,看看能不能有一些可借鉴可实操的经验。在他们公司同一栋写字楼的另一个公司,恰好不久前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这个公司的老板告诉小梁和小李说,他们对这个警告并没有理会,因为律师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的只是警告,市面上有很多这样的知识产权流氓在对一些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要是真的侵权了他们不会只发一封律师函的,他们早就去起诉了。电商公司找到一个爆款不容易,他们建议,小梁和小李别理他们,继续卖,真的找上门了大不了赔点赔偿金,不会影响什么的。
小梁和小李想了想,在爆款面前时间就是金钱,要是现在停下来不卖了,那下一个爆款不知道得等到什么时候。似乎,除了收到两页写有一些令人手足无措的法律意见文书,目前他们似乎也没有遇到太大的麻烦。于是,他们决定“接着奏乐,接着舞”。
就这样,小梁和小李的产品又卖了两个月,期间销量不错,似乎那封律师函也影响不了什么。但是,那只是暴风雨前的宁静。
两个月后的一天,突然红头船公司各大电商平台上的相关商品链接被全面下架了,并且后台信箱里面收到了相关的侵权通知,要求红头船公司在限时期限内进行不侵权答复,否则被下架商品将无法被恢复,并且红头船公司的商家信誉分也将被平台根据平台规则进行相应扣减,并且可能影响店铺的曝光度。
另外,红头船公司的公司账户突然间被冻结了100万元,咨询银行后,银行给出了一个法院的财产保全案号,进一步咨询相关法院后,知悉了红头船公司被起诉了,并且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所以红头船公司账户被突然冻结了。不久之后,红头船公司收到了两份诉讼材料,两份材料均与之前收到的律师函存在关联,一份是律师函中提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诉讼材料,另一份是律师函提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材料。
这下小梁和小李真的懵了。他们从来没有与人有过节,更加没有去过法院,完全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也不知道怎么去解决这件事情。未知是恐惧的来源,更大的恐惧是公司账户被冻结了400万元,任何其他的资金风险出现,红头船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就断了。
小梁和小李再也不敢怠慢了,立马四处打听,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协助。在朋友的介绍下,他们找到了深圳某律所知识产权团队的赵律师,向他们咨询。
赵律师首先要来了这两份诉讼卷宗材料以及最早收到的侵权律师函,并且与小梁和小李沟通了一番后,知悉了小梁和小李他们的采购路径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一些相关的生产销售背景信息,方便后续进行法律分析。同时,赵律师也安抚小梁和小李,让他们先回去,并且先暂停相关涉案品类商品的销售和生产,避免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待赵律师完成评估后再做打算。
通过小梁和小李的描述以及阅读相关案件材料,赵律师了解到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首先是相关涉案专利的信息,在2020年7月1日福建公司分别申请了一份关于便携旅行茶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和一份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保护了便携旅行茶具的外观设计以及产品结构,在2021年2月13日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在2021年3月5日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且,这两份专利目前都处于有效状态。同时,通过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查询系统获取了这两份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均为正面评价。暂时看起来,这两份专利权均是稳定有效的。
而小梁和小李的产品在2020年6月上旬左右,就开始采购了,当时在电商平台上刚开始有人在卖,并且销量似乎有爆发的趋势,所以小梁和小李凭借敏锐的商业洞察,也就快速跟进了。后来,小梁和小李店铺的这款商品卖爆了,供应商的供货速度已经很难跟上红头船公司的需求了,小梁和小李也开始着手寻找工厂进行商品的代工生产,这个时间节点大概在2021年的三四月份。
这里也给赵律师一些线索,一方面考虑红头船公司是否能够收集一下供应商方面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20年7月1日前的设计、开模、生产、销售等先用权证据材料,尝试主张先用权抗辩,这个抗辩路径需要小李和小梁私下去跟供应商协调,证据链要求较高,同时可能涉及供应商的生产经营信息,不一定能够全面获取;另一方面,赵律师可以根据这一个线索看看能不能找到这款商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产品介绍、销售记录等公开材料,考虑对这两个涉案专利进行专利无效。并且,在实用新型的无效证据上,还得充分公开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各项技术特征才行,也存在一些难度。
另外,小梁和小李为了方便赵律师进行分析,也给赵律师留下了一份样品。他们的产品大致上是一个长方体的盖碗结构,盖碗的盖子边缘有与盖碗杯体相扣合的凸台,凸台与盖碗杯体开口边缘的凹槽相对应,方便盖碗扣合后固定携带,盖碗内部可以存放几个茶杯。茶杯是市面上比较常见的普通款式,只是尺寸上可能相对较小,以方便携带。
在外观上,红头船公司的产品相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如在盖碗的外部并没有任何图案,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上是有一些祥云浮雕图案的,浮雕本身和盖碗同色的。
在产品的结构上,和实用新型专利描述的基本一致,并未发现实质上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也意味着在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的不侵权抗辩上,可能不太有抗辩空间。
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赵律师立刻着手进行涉案专利的无效检索,包括检索专利数据库通过检索词和分类号寻找能够攻击涉案专利有效性的相关专利文献证据、通过电商平台检索相关产品的最早销售记录、通过小红书、微信等社交平台搜索相关产品的产品介绍推广和用户分享记录等。另一方面,赵律师也开始着手红头船公司两个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整理核对产品的销售证据确定侵权规模是否与诉状一致、整理红头船公司的供应商采购记录以组织相应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在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时,还有一个新的细节被赵律师留意到了,虽然红头船公司声称系委托工厂进行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的,但是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双方本质上签订的是购销合同,红头船公司也没有对外宣传自己是相关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亦是代工厂方面的商标,所以红头船公司从法律意义上并非是实际的生产商,仅仅为销售方,所以还是具备合法来源抗辩资格的。
通过专利无效检索,赵律师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找到了关于这款便携旅行茶具的一篇宣传材料,公开日期是2020年5月23日,其中包括了这款产品的六视图,以及详细的产品结构文字描述信息。这是这个案件的重大突破。赵律师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红头船公司后,红头船公司也决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全权委托赵律师处理本案的应诉事宜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赵律师首先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紧随其后,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中止审理申请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一方面,得益于小梁和小李的快速反应,在侵权案件答辩期内赵律师能够完成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使得案件能够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小梁和小李提供的证据材料详实充分,使得案件的应诉能够全面进行分析和推进。
另外,在本案中红头船公司被冻结了100万元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了快速解封这些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赵律师帮助小梁和小李联系了保险公司,在案件应诉工作开展之初就通过等额资金的诉讼反担保保险保单置换出了这笔资金,恢复了公司账号资金的流动性。但是,这笔反担保由于保险公司是无条件刚性兑付的,红头船公司也为此支付了一笔不小的保险费用。这也给红头船公司敲响了警钟,如果红头船公司在决定上线这款产品时,对这款爆款产品进行背景调查,获知相关的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并且保存相关的产品介绍信息、产品销售信息,并且要求供应商做出知识产权承诺,对相关产品承担知识产权赔偿责任,并且保证涉诉时能够出面应诉,那么作为销售商的红头船公司可以在这两个案件中减轻很多应诉的工作,节省应诉开支。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赵律师通过扎实的无效证据和良好的口头审理庭审表现,清楚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阐述了两个涉案专利应当被无效的具体理由,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两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根据这一无效决定,法院方面也驳回了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正式解除了对红头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电商平台上的相关商品也因此得以重新上架,红头船公司暂时解除了经营风险,也学到了一些经验教训。
至此,这个案件告一段落。
常见的专利抗辩理由
不侵权抗辩
主要指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策略。当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存在至少一个区别设计特征并显著影响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时,可以采用此种侵权抗辩策略。
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指销售者和使用者,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采购并进一步销售或者使用涉案产品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销售者和使用者可以采取合法来源抗辩来摆脱承担侵权赔偿的风险,但是这种抗辩策略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使用者在支付了合理费用并且涉案产品进一步使用不会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的,可以继续使用涉案产品。
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比侵权赔偿责任更加严重。例如,某公司主营产品(占据公司销售额绝大部分的产品)如果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可能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存续,事关公司生死存亡。
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申请日前,涉案产品所采取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公开技术,该技术方案属于公众领域的通用技术。这种抗辩策略就叫做现有技术抗辩。采取此种抗辩策略,往往也意味着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由于我国采取“专利授权和侵权双轨制”的制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主张此抗辩策略的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使涉案专利权被无效,从而从权利根源上消灭原告的诉权。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自然专利侵权诉讼也成了无根之木,自然法院也就可以依法驳回了。
赔偿额过高的抗辩
经过计算,若对方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侵权赔偿额”过高,则被告方可以根据实际的侵权销售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证据(例如真实销售记录等),以反驳原告的侵权赔偿额度的诉求,以期降低侵权赔偿额度。
这种实质上是构成了侵权的情况下,采取的“讨价还价”的抗辩策略,此时需要同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以及侵权赔偿责任,只是说通过这种“讨价还价”的方式减少点赔偿金。
先用权抗辩
这种抗辩适用于自主开发和生产的制造商,在专利申请日前厂家已经自主研发好了技术方案,并且已经准备好生产材料、生产设备准备开始投产,并且能够确定一定的生产规模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的一种抗辩策略。此种情况下,厂家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包括申请日前的生产设计研发记录、开模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设备采购记录等)证明己方申请日前已经掌握了技术方案并准备投产的事实,并进一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仍然保持了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和销售的,则不视为专利侵权。此时的厂家本质上属于此项专利权下的先用权人,可以在申请日前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实施,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权的责任。
此种抗辩方式证据要求极高,时间跨度大,需要厂家有高水平的证据保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