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2020)》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关于主体资格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有主体资格的要求,只有使用者和销售者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生产销售链条中的生产者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明显的商标信息、生产厂家信息和制造商信息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把这些商标持有人、生产厂家和制造商理解为“生产者”,故在涉案产品上标注有明显生产者身份信息的,一般而言会被法院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生产者,生产者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其次,使用者和销售者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否则亦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即,使用者和销售者应当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在这个层面上要求使用者和销售者从合法渠道、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以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合理取得涉案产品。

特别的,使用者和销售者使用或者销售三无产品,法院一般会认为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否定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并且,对于销售者或者使用者而言,如果在购买涉案产品之前,购买过正规合法的专利产品,后因价格因素购入了涉案产品,亦会在主观上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意购买价格明显低于专利产品的侵权产品,进而导致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另外,对于不同规模的主体而言,其生产经营规模越大,组织架构越完善,其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慎义务要求也越高,对于个体户形式的商户其所要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明显低于大型商超所需要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本文旨在帮助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被诉侵权人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侵权证据准备,若您在侵权案件中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资格,则不需要阅读本文。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准备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从合法主体处购得、采购过程尽到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举证工作亦是围绕这三个要件展开的。

关于从合法主体处购得

常见的合法主体处购得,常见的证据是供货商的企业公示信息、网购的商家信息、线下购买的商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等。具体证据表现形式包括:

  1. 对于通过采购合同、网上采购等方式向合法企业购得涉案产品的,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报告。
  2. 通过其他方式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购得涉案产品的,可以提供购买方的相关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微信账号信息等能够指向采购方的相关信息。

前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在于,向法院证明涉案产品的具体来源是来自市场合法主体。

关于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

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这里列举通常的举证方式,具体包括:

  1. 关于采购信息

    1. 提供与采购方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或者网购订单等,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法采购获得的。通过书面合同、订单等方式购得涉案产品的,建议在书面合同、订单中附加产品图片,并标注清楚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及产品数量等信息,以便证明书面合同或订单与涉案产品的关联性,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越充分其证明效力、关联性越高,越能够清楚表明涉案产品的来源。
    2. 提供与采购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往来,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易的,应当保留产品采购聊天记录、交易转账记录以及留存购买产品的书面订单信息等,最好保留采购产品的照片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以清楚表明涉案产品来源。
    3. 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在采购商品时,对于供应商的身份还应审查其是否是涉案产品的合法销售商,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是否其长期销售的主要产品,若非其经营范围的产品,则需要对相关产品的来源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2. 关于事前的知识产权约定

    1. 采购商品,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要求供应商提供涉案产品相关的专利信息、专利授权许可、销售许可等证明材料,以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性。
    2. 通过书面合同、订单方式采购商品的,在审查涉案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资质之外,可以在合同或者订单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保证,保证涉案产品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若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则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关于合理对价

    1. 在采购商品时,应当对商品的对价进行一定的了解,并且检索了解相关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对于明显低价的商品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审慎了解相关商品的来源、以及是否具有相关知识产权资质。
    2. 避免在购买过正价的合规产品后,又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明显侵权的产品。
  4. 关于事前的专利资质的了解

    1. 这个方面是最好的合法来源保证,即在采购商品时应当询问相关商品的是否申请专利、要求采购商提供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号、专利证书等;
    2. 通过企查查等商业查询系统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系统等,查询供应商的相关专利情况,做好背景调查,以确保商品具有专利权。

总结

根据前述各项内容,笔者提供证据清单如下(被诉侵权方举证时,满足的证据种类越多,合法来源抗辩被支持的可能性越高):

  1. 供应商的主体身份信息;
  2. 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网购订单等;
  3. 与供应商涉及商品的相关聊天记录,最好包括:商品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询问内容、商品来源的询问内容、商品市场价格的询问内容等;
  4. 商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许可,包括:专利证书、专利号、商标信息、版权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证明、自主研发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5. 涉案产品的采购支付流水信息、送货单信息等交易相关信息
  6. 其他涉案产品与交易相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其中,证据1用于证明供应商是合法的市场主体,证据2和证据5用于证明涉案产品是从相关方经合法途径购得,证据3和证据4用于证明被诉侵权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慎审查了涉案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侵害他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