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教程01 | 万字解析中国专利制度
篇首语
本文是企业专利系列教程的开篇,企业专利系列教程旨在向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法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通俗地介绍中国专利制度体系各方面的知识。
作为这个系列的开篇,本文试图全面总览中国专利制度体系,深入浅出地介绍中国专利的定义、专利申请流程以及专利维权流程等内容,使读者对中国专利制度有基础的、系统性的认识。
后续针对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知识,笔者会以主题专栏的方式单独详细介绍,敬请持续关注。
专利应当是创新工具,而不应当是财政工具
2018年入行专利代理工作时,作为应届生在公司的培训课程上,我问了一个问题:“中国专利申请量如此之大,如何避免‘垃圾专利’影响专利代理工作者的积极性?”
我发问的对象是招聘我们这群应届生的老板,老板作为一个专利代理行业的“老炮”笑而不答,只说时代会改变的,慢慢的专利申请质量会提升的。(相当于画了一个饼)
后来,我也慢慢摸索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作为专利从业者越往后端走,当专利走向专利运营和维权阶段时,经过大浪淘沙下来的专利,才可能是有用的专利。而作为专利从业者,我也慢慢地通过业余时间一点一滴的努力和改变,走向了帮助企业维权的专利律师岗位,以不负自己选择知识产权职业道路的初心。
专利不应当仅仅作为节税补贴工具
专利不应当仅仅作为节税补贴工具,否则专利工作的开展仅会徒增企业经营成本。
无需避讳地说,大多数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并不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产品,而仅仅考量如何满足计税政策,如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如何满足各地创新投入补贴政策等,进而实现公司节税的经营目的。
这些企业往往没有核心的专利战略,不知道如何进行专利布局,更加不知道专利制度如何运行,申请了专利对于自己有何益处,如何通过专利建立竞争优势,赢得市场。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此种专利申请策略,必然影响专利申请的质量。由于前期专利布局时仅仅着眼着符合专利授权数量的要求,而没有对专利申请的质量进行把控,当遇到他人抄袭自己的专利技术时,却发现他人完美地规避了自己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无法利用自己的专利进行维权。
“只要前置定语足够多,每个人都是全球第一。”专利申请也是如此,只要你限定的技术特征足够多,保护范围足够小,那取得专利授权并不是什么难事,写出的专利文件必然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既然“后无来者”,也就意味着没有人会“1:1”、百分之百地对这种“垃圾专利”进行抄袭,稍微使用一点“规避设计”的手段,就完美避开了这种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申请方式。
专利权的维持年费是逐年递增的,企业在维护一个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专利权时,就是在徒增企业的经营成本。
专利应当是激励创新的工具
专利应当是激励创新的工具,企业应当利用好这个制度,才能尽可能地发挥技术优势。
专利制度本质上,鼓励创新创造主体主动公开技术方案进入公众领域,进而换取一定期限独占权的科技创新激励制度,也即是所谓的“以公开换保护”。
当一个企业完全不了解、不理解专利制度为何物时,显然不可能利用好这个制度,更谈不上利用专利给企业创新赋能。
用好专利制度,能够给企业创造竞争优势、获取收益、知悉市场技术动向、了解竞争对手技术发展态势,也能够帮助技术人员积累技术声誉、提高职场知名度、获得更多的薪资报酬等等。
企业要用好专利工具,应当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
专利技术以公开换保护。在我国自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之日起就一锤定音,固定下相关技术文件的专利申请日和所申请的技术方案,所提交的文件应当尽可能详尽地描述清楚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专利文件进行实施,并且清楚交代技术方案相较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发明点,以此说服国家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换取一定期限的技术独占性保护。由于提交后的文件修改,不能超过专利申请文件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故而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稿件是极其重要的。
并且,在后续的专利审查答复过程中,本质上是私权与公众利益博弈的过程。专利申请人为争取更大的技术方案保护,代表的是己方的私权,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代表公众利益,为避免专利权的保护损害公众利益,会对专利权进行详细的检索及审查,以使专利权被控制在适当的保护范围。
同时,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其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法定的权利范围文件,记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其照片或者图片所记载的内容说明其专利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如果前期专利申请文件的布局出现问题,则后续的专利维权也将举步维艰。
因此,企业要用好专利工具,应当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
企业要用好专利工具,还应当了解专利维权流程的重要性
专利维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包括前期调研评估、侵权行为取证固证、专利维权实际行动、侵权赔偿执行回款等等工作。
其中,前期的调研评估包括了专利稳定性的评估和专利侵权的评估。专利并非授权就一劳永逸了,专利审查如果存在纰漏,后期任何市场主体均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利发起挑战,以无效目标专利。若专利被无效了,则权利自始不存在,进而任何专利维权的工作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专利侵权的评估也至关重要,如果开展了维权行动之后发现不侵权,则前期投入的侵权产品购买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等一系列费用也都没有收回的可能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另外,侵权行为的取证固证工作和诉讼策略的选择,也是十分严谨的工作,如果在前期取证固证打草惊蛇,则很可能无法再取得对方的侵权证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诉讼策略如果选择不当,也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前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辗转应付于各种不同的专利维权程序,耗时费力。
因此,企业要用好专利工具,还应当了解专利维权流程的重要性。
企业要用好专利工具,还应当了解专利许可、专利实施、专利发明人奖励等相关政策法规
专利的价值在于运用。如果仅仅是完成专利申请工作,而不运用专利技术,躺在企业功名录上的专利是没有价值的,因此企业了解专利许可、专利实施、专利融资等政策法规是运用好专利的重要手段。
同时只有持续的激励才可能保持企业源源不断的创新创造,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激励政策是一个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了解好专利许可、专利实施和专利融资政策能够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专利人才激励政策又可以保证企业人才不流失,保证企业有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专利文件亦是情报文件,企业应当了解专利情报分析的重要性
专利文件中公示的信息包括专利申请人信息、专利权人信息、发明人信息、专利技术情报等信息,并且由于专利申请制度的要求相关的情报信息完整且可信度高。基于专利文件所给出的情报信息,可以进行技术路线分析、研发导航、自由实施分析、发明人分析以及行业动向分析等,为企业创新发展指明方向。
我国专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专利的宏观层面理解
根据《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专利制度的作用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二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这个很好理解,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性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如前所述,专利权人通过将相关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以专利申请文件形式提交专利局,经审查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后,专利权人取得相应的专利权。这个专利权是附期限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专利权过期后相应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即进入公众领域,公众可以自由的利用这些技术。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及其相关方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而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相关主体可以自由实施对应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实施相关方案或者设计、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方案以获得经济收益。
此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
专利权的保护以运用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
如前述规定所述,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和应用,对于“躺在专利权上睡觉的人”,专利法是不鼓励的。
当然,在实务中“强制许可”的案例暂时还没有遇到,如果有了解相关案例的朋友也欢迎补充。
具体的专利技术运用方式可以包括:
自行实施。即专利权人自行根据所掌握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专利技术的自主运用。
许可他人实施。即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许可给他人进行实施运用,具体包括:
- 独占性许可,即许可某一个特定主体进行实施,并且在许可期限内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所有非许可方均不得任意实施该专利技术方案;
- 排他性许可,即专利权人及其许可方可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其他第三方不得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
- 普通许可,此种许可不具有排他性,任何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者以及专利权人自身均可实施相应的专利技术方案;
- 开放性许可,专利权人将技术方案附条件的许可给公众进行实施,实施者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即可自由实施相应的专利技术方案。
融资。专利融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专利资产证券化、专利投资入股等金融融资应用方式。
专利维权。专利是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将专利技术方案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若他人违反该法律规定,则专利权人有权针对侵权方发起维权行动,主张专利侵权赔偿以及要求侵权方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构筑起一定的技术壁垒。并且,这个技术壁垒是以国家强制力为背书的。
情报分析用途。专利用途中的商业情报分析作用,经常是被忽视的一个重要用途,所有专利文件都是公开的文件,并且其著录项目页中记载了关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专利发明人、专利技术方案摘要等重要技术情报信息,可以被发掘和利用,用于商业情报分析中。专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行业发展态势分析、技术路线分析以及自由实施分析(FTO,Free to Operate)等基于不同目的和需求的情报分析方法。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其实这个专利的效用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资本通常是逐利和短视的。这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资本只会关注其自身获益的层面,如专利权给予资本有限期内的排他性合法技术垄断的权利,从而忽视了远期其专利技术对于人类发展的作用。被资本异化的人们同样也就容易忽视这一点,即便是本行业内的绝大多数从业者也难以意识到这一点。
这部分我会分成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其一是专利的公开性,其二是专利的时效性。
专利的公开性对于社会科技创新的贡献
如前文所述,专利文件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即任何人均可通过各国专利公示系统获取到世界上所有已公开的专利文件,这些专利文件蕴藏着大量的技术情报信息。
由于专利公开文献数量巨大,有说法称专利文件数量占到全球技术文献总量的80%,这为技术开发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情报信息。当你想要研发一款新产品,或者工程上遇到什么技术问题需要攻破时,检索既往的专利文件不失为一个绝佳的办法。
专利文件的公开性为技术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上升阶梯,如果加以合理的利用可以避免“重复造轮子”的情况出现,从而集中力量在于探索人类的未知领域,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并且,专利文件的公开要求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后能够实施为标准,这也意味着专利文件的技术方案记载是十分详尽和充分的,这也给后人根据前人的智慧继续创新提供了便利。
专利的时效性对于社会科技创新的贡献
专利通过公开技术方案换取具有一定期限的排他性保护,形成一定时期的技术合法壁垒。
当专利权失效之后,相关的技术方案也就进入了公众领域,公众可以根据专利技术方案所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进行自由实施,也可以基于进入公众领域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创新。
从长远看,通过专利的方式促进了技术方案的公开,避免发明人通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方式长期持有相关技术,排除竞争者进入相关领域。
在没有专利促进的情况下,社会科技进步可能会进入“黑暗森林法则”的状态。大家都相互提防并相互内卷。同时,获得技术领先优势的企业可能会占位在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固步自封地持续“吃老本”,从而阻碍社会进步及科技发展。
专利的微观层面理解
参考《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被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二者较为接近,均是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广度和对创新高度要求上存在细微差异。
发明专利的保护广度大,可以保护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对于产品和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均可以进行保护。
同时,我国的发明采取二次公开的审查方式,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后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其创新高度的要求更加严格。
而实用新型仅需要经过形式审查,若不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可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创新高度要求较低。并且,实用新型专利只能够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保护的广度明显小于发明专利权。
这是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异同点。
外观设计专利是明显区别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另外一种专利保护形式,其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创新保护,具体保护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新的外观设计。直白的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部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
以上是对于专利制度,具体到各种不同类型的专利的微观理解,公众可以根据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的类型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进行申请。
对于专利的常见误区
聊完了专利的定义,大家对于专利权应该有了一点浅显的认知。
这里笔者根据实务经验,讨论两个公众对于专利的常见误解,并且引出一些问题,以便大家带着问题阅读后文,提高阅读效率。
误区一是“我的产品是有国家专利的,不可能是侵权产品”;误区二是“我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我想要在国外授权一家代工厂帮我代工某款产品,并在该国进行销售,我可以在该国给予代工厂专利授权,让他们在该国放心合法经营。”
误区一:产品有专利,不可能侵权
产品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是不是就可以无忧经营,排除所有侵权可能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举个栗子”。
某个意大利人掌握了全球任意一个地区的意式浓缩咖啡的专利。
后来,某个美国大兵发明了美式咖啡,也掌握了对应的专利。这个美国大兵很聪明,觉得意式浓缩太苦了,在意式浓缩的基础上加上了水,并基于一定的配比形成了新的美式咖啡产品,前无古人,所以专利局觉得这个发明创造可以,就给他授予了专利权。
这里专利局授予“美式咖啡”专利权是合法的,通常新的专利只要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取得了之前没有的技术效果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这个美式咖啡和意式浓缩的区别在于,美式咖啡配方里面加了大量的水,使得咖啡更加易于饮用。
但是呢,意大利人有意式浓缩的专利,美国大兵每生产一杯美式咖啡,就至少要使用一份意式浓缩,意式浓缩是美国大兵绕不开的专利。
这个时候,美国大兵在独占美式咖啡技术的同时,还不得不使用意式浓缩的专利技术。
如果美国大兵不给这个意大利人专利使用费,明显说不过去,不给钱就是侵犯意大利人的专利权。
这种情况,美国大兵有美式咖啡的专利权,并不影响他侵害底层基础专利技术意式浓缩的专利权。
所以,我产品有专利权不必然等同于我的产品不侵权。
当你用到了其他人的在先专利技术,那就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同理,意大利人有天想开了,想喝这个美式咖啡了,那他实施起来也会遇到障碍,意大利人也得给美国大兵专利使用费才能够将这个美式咖啡做出来。
那这两个人就想,你我都在做咖啡,你又一定得用我的意式浓缩,我也想喝喝你的美式咖啡,要不咱俩商量一下,都相互退一步,互利共赢,都不要相互阻碍了。我许可你生产意式浓缩,你许可我生产美式咖啡,这样我们都扩大了产品线,相当于共同走向共赢了。免得双方斗来斗去,搞得两败俱伤,最后让专利律师赚得盆满钵满,双方市场也没法好好经营。这个相互许可的方式专利术语上就叫做交叉许可。
典型的交叉许可案例有很多,特别经典的就是诺基亚通信部门和西门子公司通信部门合作。诺基亚上了年纪的朋友可能知道,昔日的手机巨头,早期积累了大量通信技术专利,以至于他丢掉了手机终端业务之后,还能够通过通信专利继续经营生存下去。 早年诺基亚和西门子公司手持了大量的通信专利,双方经过协商之后,达成了交叉许可协议,成立了“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由新成立的公司来持有并运营相关的通信专利,这就是比较出名的交叉许可的案例。
这是我们要讲的“有专利不等于不侵权”的一个小故事和相关的引申。
这里引出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一是产品有专利权,不妨碍后授权的改进型专利权的实施侵害在先的基础专利权,有专利不等于不侵权;其二是专利权相互打架的情况,是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造成的,各自占据一片独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领地,双方可以一直相互博弈进行“专利战”,也可以友好合作“交叉许可”互利共赢。
误区二:中国专利可以全球许可
这是另一个比较常见的误区。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一般只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所认可,因为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特权,这种特权需要国家配套的强制力加以保护,如法院的诉讼维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保护,最重要的是国家立法层面的认可,所以需要主权国家审核之后确认符合该国专利授权条件的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的初始取得,可以说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这意味着,在某国取得的专利权,只有在其所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是受到保护的,一旦离开了这个国家和地区之后,就需要重新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可才能获得保护,否则相应的技术将一文不值。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技术贸易来往频繁,为了保护技术研发企业的合法利益,使得各国的交易更加平等和公平,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外资等目的,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定,相互承认了外国专利的优先权,方便各国的技术贸易往来,并建立了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申请渠道,方便各国之间的专利申请。
尽管各国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被认可了,但是相关的专利申请依然需要取得各国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才可以在该国获得专利权。
所以,专利是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的,中国的专利想要在他国行使专利权,必须通过国际渠道进入该国并取得该国专利权,才有可能在该国行使。
通过上面两个公众常见的专利误区,希望读者可以思考一些问题。
- “专利制度这么特殊,具体有哪些特点和属性呢?”
- “怎么申请专利?”
- “怎么进行专利维权?”
- ……
专利的特征以及属性
专利常见的特征和特点,包括:公开性、独占性、地域性、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可转让、可撤销、年费维持、审查性……下文针对前述提及的常见特征和属性逐一展开讨论。
公开性
专利技术是公开技术,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申请文件在进入特定的审查阶段时会公诸于众。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会有公布阶段和授权公告阶段二次公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授权阶段公开。
除国防专利等不适宜公开的保密专利技术外,其他的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均需向社会公示。同时,由于发明专利的创新高度要求更高,所以采取二次公开的方式,在公布阶段之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确认没有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申请将被登记授权,进入公告阶段。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公众可以就专利申请提出公众意见,以供专利局审查参考,相当于变相地加强了专利审查的力度。
另外,得益于专利技术的公开性,公众可以从专利文件中获得大量专利技术情报信息,如企业技术的技术路线信息、研发信息、研发人员信息等,大量的技术相关信息被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公众可以基于公开数据加以合理利用,如确定研发方向、理解新技术方案等。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
独占性
独占性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简而言之,这个独占性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人实施相关的技术方案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即可被认定为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在资本市场中,经常有公司IPO进程被知识产权诉讼中止;有的公司核心业务很窄,当核心业务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况时,一纸“停止侵权”的判决甚至可能影响公司的存续。所以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是企业长久经营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地域性
这个在前面已经有所提及了。
即专利权的保护,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必须得到当地政府和法律的认可方才可能合法取得专利权并行使权利。
如果超出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范围,权利便失去了根基,保护更无从谈起。所以,专利是有地域性的。
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
专利保护期限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这也是前文提及的专利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一定期限的技术保护,来换取发明者的技术公开,并且在保护期限过期后使之技术进入公众领域,以此来推进人类科技的共享和进步,故而专利的时间性是其重要的属性。从长远上看,时间尺度拉得足够长,专利制度也不失为一种开源制度。
新颖性
专利的新颖性是指专利技术方案相较于一份对比文件而言,至少存在一个及一个以上的区别。具体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大致思想是一致的。
并且,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新颖性判断原则是绝对新颖性原则,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也不例外。
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对于公众而言,专利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不存在相同的发明创造发表在公开出版物(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也不曾在世界范围内被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公众所知晓。
我们将专利的新颖性分开为两部分进行说明,第一部分讨论“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新颖性”,第二部分讨论“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新颖性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里要求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申请日前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包括文献公开和使用公开等至少两种公开方式),同时为了防范重复授权还要求不存在“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抵触申请。具体规定可查阅《专利审查指南 2023》。
关于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定义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23》P167)
关于不存在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定义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审查指南2023》P170)
这里我们再“举个栗子”。
申请人张三,申请了一个名称为“一种机械设备”的专利申请A,申请日为2020年5月2日,所记载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机械设备,其特征为包括技术特征A”。
李四是一名大学教授,在2019年10月27日发表了期刊论文“一种新型机械设备”,公开内容为“一种机械设备,包括技术特征A”。
李四老师的技术方案与张三在后申请的专利申请A基本一致,采用了同样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一致的技术效果,故而李四教授的期刊论文破坏了张三的专利申请A,进而该专利申请A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里虽然没有用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的表述,但是其思想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思想一致,故笔者在此不做区分。通常实务上,为了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缺陷问题,会直接说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此来避免歧义。
同样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
关于不属于现有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审查指南2023》P444)
关于不存在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审查指南2023》P95)
这里我们再次“举个栗子”。
申请人张三还申请了一个“玩具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B,但是这个“玩具车”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在王五的网店里了,公众通过王五的网店可以浏览并购买到具有该款外观设计的“玩具车”,进而该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过了,所以张三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B不具有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创造性
创造性本质讲的是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即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不是公众通过现有技术的组合容易得到的,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得相关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具备一定的创新高度。
这是比新颖性更高的创新高度要求,相关的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不能够是简单的现有技术拼凑,例如在机器人上添加红外接收器接收控制信号、添加麦克风采集环境声、添加摄像头采集环境影像等此类简单的技术手段堆叠并不会使技术方案产生突破性改进,不会带来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基于器件原有的功能使得使用这些器件的设备具有相应功能,这种方式的技术堆叠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而另一种方式,如通过各种传感器的组合采集环境信息,并进行识别处理,使得机器人能够进行避障、自动驾驶、搬运货物等,能够获得不同的技术效果,解决的不同的技术问题。这种具备识别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前人提出相同的技术方案或者给出相类似的技术构思,则这种技术方案就能被认为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此处仅是简单的举例说明,具体的创造性判断会比此处的举例更加复杂。但是,大致比对的思想是这样一个过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创造性的判断通常的做法是采用“三步法原则”进行判断,“三步法”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不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不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而是通过设计展示产品的美感,通常要求外观设计不是设计特征的简单组合即可,并且“美”是难以定义的,个案主观性较强,本文不过多讨论。
下文展开介绍一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三步法,具体记载于“《专利审查指南 2023》P187-190”。
三步法
三步法用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包括如下三个步骤:
-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Step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Step 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区别技术特征,即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未公开的技术特征。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为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对应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换个角度讲,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为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技术改进所要实现的技术任务。
我们这里举个例子。
本申请:一种机械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A,技术特征B以及技术特征C。
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种机械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
显而易见,本申请相较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C。
通过翻阅本申请的说明书,发现技术特征C,用于改善机械设备的生产效率,取得了生产效率高的技术效果。那么,区别技术特征C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为如何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问题。
Step 3:是否显而易见
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又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接下来该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了。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 在其他的对比文件(或者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其他实施例所给出的不同实施方式)中,针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了使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阻碍,则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通过对比文件的结合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具不具有创造性。
- 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或者技术词典等直接得到,则同样区别技术特征会因属于公知常识,而导致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实用性
实用性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专利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产业应用的、可以按照专利文件的描述再度呈现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
其他的无实用性还包括: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无积极效果(脱离社会需要)。这些无实用性的情况,更多是违反人道主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因而被认定不符合专利法实用性规定,相对比较少见,本文不过多扩展。
这里举例说明两种最重要、最常见的不符合实用性规定的情况,其一是无再现性(含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的情况),其二是违反自然规律。
无再现性
例如,某依山而建的流水别墅非常优美,符合山势走向。这样的别墅建筑由于其极度依赖地形地貌,顺势而建,在其他地方基本无法复现,因而不具有再现性而被认为不具有实用性。
又如,利用八月十五某地湖畔边荷花上的露水作为药引,制成的某款月光露保健品,也因其依赖特定的自然条件进而不具有复现性,从而被认定不具有实用性。
违反自然规律
这类申请最显著的是“永动机”,初中物理已经告诉我们,“永动机”违反热力学定律所以不可能实现,在专利法中认为违背自然规律的申请不具有实用性。
可转让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是具有流通性的,即专利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于他人。
另外,除了专利权整体转让之外,专利权还可以通过许可实施的方式实现权利流转,许可方式包括排他性许可、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开放许可等许可方式。
可撤销
由于专利权是对世权。如果专利权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含公众利益),或者专利权的授予存在瑕疵(如不具有创造性等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就该专利权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提出自己的无效意见,以使相应的专利权被撤销。被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年费维持
专利权的维持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逾期未缴纳年费的专利,专利权失效。专利权失效后,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入公众领域。
审查性
专利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确认没有不符合授予条件情况的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好处与弊端
这部分我们来探讨一下专利申请之于个人或者单位的好处和弊端,以供读者自行考量是否需要申请专利。
个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篇
好处
职业发展优势。个人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上,本质上是对技术人员、设计人员个人能力的肯定,并且得益于专利文件的公开性,任何人都能够通过检索知晓某个个体既往的专利申请情况。作为设计人或者发明人,出现在专利文件上,能够增加个人技能曝光度,也更有机会被伯乐所赏识,从而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奖励补贴。根据专利法以及个人与公司的约定等,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奖励,除此之外政府层面不定期也会有一些人才招引或者人才补贴计划,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更有机会获得这些奖励或者补贴。
教育优势。对于一些申请制的教育项目,如海外留学等,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显然是个人能力的最好证明之一,能够为自己的简历提供更多增色,从而增加被相关教育项目录取的机会。
弊端
个人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无法直接从专利权本身获得收益。需要通过公司或者政府间接获取收益,在一些场景下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供给政府职能部门等,相对耗费时间。
专利申请流程较长。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着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负责的理念,需要提供技术交底书、与专利代理人进行技术沟通、辅助专利申请的流程工作,相对较为耗费精力。
关于专利的收益或者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公司的劳动者,最好与公司进行协商,友好商定合适的奖励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专利申请人)篇
好处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
作为个人持有专利权可以获取收益,包括:可以技术入股创办企业、帮助个人实现职业发展(如申请职称评定、申请政府补贴、申请留学、申请人才引进等)、自行投产制造出产品来盈利、许可他人制造生产并收取许可费用等。
弊端
个人作为申请人,一般也肩负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责,相应的也会存在前面提到的一些申请上的麻烦出现,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付出一些精力,但不同的是个人还作为专利申请人,最终权利取得后个人可以直接从专利权中获益,相对的付出和回报相对对等。
另外,由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和代理费用、专利权维持需要缴纳年费,对于暂未获得收益的个人来说经济负担可能相对较重。
企业篇
好处
企业申请专利除了直接利用专利进行实施、许可、诉讼维权、融资和节税之外,还可以为企业增加声誉,提升企业形象,方便产品进行商业宣传等。
弊端
专利技术以公开换取保护,企业申请专利需将技术公诸于众,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授权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需要先行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再进行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够获得授权。若专利未授权,则技术将进入公众领域。
技术信息、技术研发路线、技术研发方向,可能通过专利公开信息被竞争对手察觉,可能丢失掉技术优势。
人才可能流失。专利文献除了公开了技术方案,还包括申请人信息、发明人信息、专利技术分类信息等,竞争对手知悉相关技术情报后可能会挖取相应的技术人员,导致技术人才流失。
专利技术围剿。竞争对手知晓我方专利技术动向之后,可能对我方技术进行专利围剿,通过一定的专利布局围剿我方技术发展,对企业创新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故而企业应当意识到,专利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人才优待计划、保密制度、专利布局制度等等,从而避免人才流失、技术泄密以及专利围剿。
企业专利申请工作流的构建
建立健全企业研发生产的保密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研发生产的保密制度,确保企业自有技术不泄密。
泄密技术或者设计,将直接使相关技术进入公众领域,成为开源技术,直接影响后续相同方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从而导致相同技术方案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所以,企业在建立健全专利申请工作流之前,应当构建完善的保密制度,避免研发产品泄密,给企业造成损失。
加强员工专利意识的培训
在逆向工程技术发达的今天,企业也很难建立并维持技术壁垒,申请专利就显得更为重要。加强员工专利意识的培训,告知员工申请专利对其自身发展的益处,使员工主动发现专利和主动申请专利,可以提升企业的专利产出量。
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培养专利主管带头人,不同的项目中,由相关人员带动项目组做好保密工作,主动发现并申请专利。在对相关做出技术贡献和设计贡献的员工一定程度的奖励激励,提高员工积极性。
专利申请、布局需要一线员工的深度参与,他们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智慧源泉。
故而,对员工的人才优待、奖励激励是有必要的,也是提高企业专利产出的必由之路,否则企业在专利申请(从0到1)这一步上都举步维艰,更别谈后续专利的运维了。
组织形成技术交底书
当企业研发、或者设计了新产品,可以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组织形成技术交底书,交由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合法代理机构进行检索,对相关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进行评估以及专利布局。
企业专利带头人可以在专利申请中提供的技术支持包括:
- 将项目本身的技术创新点进行保护;
- 考量申请部分“烟雾弹”专利;
- 提前布局可能的研发方向的防御性专利等。
审核专利申请文件初稿
跟进审核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文件初稿,尽早定稿提交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尽早定稿提交,是为了尽快确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为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是基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来确定的,申请日前所有的公开技术文献、公知常识均能够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科技日新月异,技术爆炸的今天,越早提交申请能够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证据也相应越少,对于专利获取授权的可能性越大。
专利申请文件审核要点,包括:
- 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充分、可实施;
- 权利要求是否充分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必要技术特征;
- 权利要求是否存在过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尽量将权利要求所记载地特征删除到可实施且能够解决目标技术问题即可,以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 申请文件全文是否存在错别字、错误表达、逻辑错误等。
跟进专利审查进度
如果产品生命周期较短,则可以尽快推进专利的审查及答复工作,包括申请快速审查、专利预审、尽早进行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等。
如果专利涉及技术标准的制定,需要尽量与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则可以考量配合技术标准的制定,适当拖延专利审查进度,并且在答复中尽量保持专利文件与技术标准的一致性,使相关技术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进而提升专利价值。
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需要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开展。即专利申请文件没有记载的内容,在后续答复中也不能再添加了,更加不能够凭空捏造。
技术人员在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中,可以审核专利代理人是否将我方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的相关区别说清楚,在必要时可以向专利代理人再次释明相关的发明技术构思,以辅助专利代理人更好地进行答复。
专利授权及专利维持
专利授权涉及专利授权登记费用以及年费的缴纳,需要及时办理专利授权登记并进行缴费,以确保专利能够正常授权。
专利授权后,每年还需要根据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年费缴费监控,以确保专利权能够正常维持,避免逾期未缴费导致失权。
后续专利许可、专利实施相对较为简单,此处不过多介绍。自行实施无需多言,自己研发的技术方案,直接进行生产制造即可。而专利许可则与许可方协商签订许可协议并进行备案即可。
下文着重介绍一下较为专业的专利维权的工作流。
专利维权工作流的构建
初步侵权比对
初步侵权比对,以初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我方专利保护范围,避免盲目推进维权行动后却发现涉案产品不侵权,导致前期投入的产品购买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打水漂。
专利稳定性评估
这一步也是重要的维权行动推进前的工作。专利稳定性事关维权的权利基础,如果专利被无效,专利维权也成无根之木、空中楼阁,难以为继。不管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事先评估专利稳定性相当必要。
侵权产品购买的取证和固证工作
向公证处申请专利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以取得涉案产品实物,并合法记录整体涉案产品购买过程,以固定相对方的侵权销售、许诺销售甚至是制造的相关侵权行为。
维权行动阶段
维权行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委托代理律师向侵权方发出侵权警告律师函;向专利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请专利行政查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纠纷诉讼,以实现制止侵权和取得侵权损失赔偿的维权目的;若涉及刑事犯罪,可整理证据材料,报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维权目的,选择适合的维权方式。
结语
本文是《企业专利教程》系列的开篇,主要目的是向企业管理者、法务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介绍中国专利制度的基础知识。
文章从专利的定义、申请流程、维权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概述,旨在帮助读者建立对中国专利制度的基础和系统性认识。
专利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武器,应避免成为仅用于节税的财政工具。
专利质量的提升有助于企业建立技术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对个人而言,专利可以带来职业发展优势、奖励补贴和教育优势。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专利申请和维权流程,以保护自身的技术和市场优势。
后续,笔者还将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专利法法规、专利审查指南、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资产证券化等专题角度,逐步分享企业应知应会的专利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