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ABS到知识产权RWA(二)——知识产权代币化前瞻探讨
知识产权代币化,这个合规发行路径要从《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 2.0》聊起。香港除了出台了《稳定币条例(草案)》之外,还出台了《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 2.0》,表明了香港特区政府对于数字化资产的态度,明确了以“LEAP”为政策框架,实验性探索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路径,通过区块链技术与传统金融市场的结合,提升金融产品交易的实质性效益。同时,香港特区政府也希望通过表明对数字资产发展的开放态度、对合规路径和监管方式的探索等,将香港特区建设成引领全球的数字资产金融中心,进一步巩固香港特区的世界金融中心地位。
需要事前声明的是,任何现实世界资产项目目前均在实验阶段,同时目前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项目一般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开放,并不对普通投资者开放,任何打着“稳定币”或者“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旗号的所谓金融投资项目均需要仔细核对其真实性,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市场热点进行非法集资诈骗。
本文仅做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及知识产权代币化的学术探讨,讨论其底层逻辑、合规路径以及未来发展可能性等,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者意见。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RWA上一篇笔者提到RWA与资产证券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个观点在 ...
从知识产权ABS到知识产权RWA(一)——知识产权证券化
近来,国际金融市场和币圈对“稳定币”、“RWA”的讨论,随着美国“天才法案”和香港稳定币及真实世界资产条例草案的出台逐渐升温。原因一方面是大家对新兴技术的好奇,市场本身对“区块链”和“币圈”就比较敏感,这一领域充满话题性,其中也不乏有一些造富传说在坊间流传,听到与区块链相关的“稳定币”和“RWA”天然就会调动大家的情绪。再加上美国“天才”法案和香港相关条例是政府下场干预的官方行为,似乎为区块链技术落地到融资项目中给出了合规途径,相较之前对区块链虚拟货币的严格管控态势,这一变化似乎开了个口子,这进一步刺激了市场投资者敏感的神经。
适逢笔者近期在学习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和实操案例,察觉到了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化(ABS)和新兴的真实世界资产(RWA)之间似乎存在者某些联系。本文就尝试带大家一同学习了解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再到真实世界资产(RWA)的概念,抽丝剥茧了解其中的底层逻辑,比较各中异同以及合规逻辑,最后再探讨未来展望。
本期会聚焦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下一期我们再继续讨论真实世界资产(RWA)及对RWA的未来展望。
资产证券化根据《证券公司及 ...
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
案情简介本案的案号是(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涉案专利的专利号是01822507.1,名称为“通过化学汽相沉积在晶片上生长外延层的无基座式反应器”,专利权人为某仪器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半导体公司。案件的上诉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3日,某半导体公司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9全部无效。2017年6月5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又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29不清楚,权利要求1、6-8、17和24-2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17-20、24和27-28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29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某仪器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和2017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且提交了两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指出以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为准(共计26项权利要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及修改后,于2017年7月24日针对上述修改文本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国知局将该意见陈述再次转文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某仪器公司收到国知局的转文后,又于2017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 ...
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
案情简介本案的案号是(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关联的案件还有(2021)最高法知行终581、738号。这三个案件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所使用的对比文件证据是一致的,只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主体不同,案件内容基本一致。本文基于(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案件进行分享。
本案的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森公司,亦为本二审案件的上诉人。
被上诉人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系(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脑上海公司。
无效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某森公司做为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阶段,北知院审理后驳回了某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无效决定。某森公司依然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在涉案专利的修改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6采用了相对传统的合并修改的方式,故而相对争议较小。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中采用了创设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修改,形 ...
企业专利教程01 | 万字解析中国专利制度
篇首语
本文是企业专利系列教程的开篇,企业专利系列教程旨在向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法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通俗地介绍中国专利制度体系各方面的知识。
作为这个系列的开篇,本文试图全面总览中国专利制度体系,深入浅出地介绍中国专利的定义、专利申请流程以及专利维权流程等内容,使读者对中国专利制度有基础的、系统性的认识。
后续针对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知识,笔者会以主题专栏的方式单独详细介绍,敬请持续关注。
专利应当是创新工具,而不应当是财政工具2018年入行专利代理工作时,作为应届生在公司的培训课程上,我问了一个问题:“中国专利申请量如此之大,如何避免‘垃圾专利’影响专利代理工作者的积极性?”
我发问的对象是招聘我们这群应届生的老板,老板作为一个专利代理行业的“老炮”笑而不答,只说时代会改变的,慢慢的专利申请质量会提升的。(相当于画了一个饼)
后来,我也慢慢摸索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作为专利从业者越往后端走,当专利走向专利运营和维权阶段时,经过大浪淘沙下来的专利,才可能是有用的专利。而作为专利从业者,我也慢慢地通过业余时间一点一滴的努力和改变,走向了帮助企业维权的专利律师岗位,以不负自己选择知识产权 ...
专利侵权应对
一天,红头船公司的前台收到了一封快递,发件人是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前台把这份快递转交到了总经理办公室。早上来到办公室的小梁和小李看到这封快递也是一头雾水,因为和这个律师事务所或者这个陈律师并没有业务来往,并不是合作的律师事务所。
最近,红头船公司跟进了电商平台的爆款热点,加紧上线了某款比较有热度的单品,也给红头船公司创造了不少销量,小梁和小李每天也都忙到很晚才下班。但恰恰就是因为这款爆款,给公司招来了不小的麻烦。
小梁和小李把收到的这封神秘快递拆封了,里面是一份侵权警告律师函。这份侵权警告函声明来自于福建某科技公司,这家福建公司是某实用新型专利和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侵权警告函的内容是指控红头船公司在电商平台所销售的爆款单品侵权了,要求红头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全渠道下架该款商品,并且向该福建科技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10万元。
这款爆款单品是一个新款的便携式的旅行茶具,包括一个冲茶的盖碗,以及可以便携收纳在盖碗里的多个功夫茶茶杯。并且这款旅行茶具的外观也是比较新颖的。
在上线这款爆款商品时,是通过电商平台的数据监测分析发现的,当发现这款产品有爆款趋势,红头船公司就立马跟进了。起初 ...
专利侵权之合法来源抗辩指引
《专利法(2020)》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关于主体资格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有主体资格的要求,只有使用者和销售者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生产销售链条中的生产者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明显的商标信息、生产厂家信息和制造商信息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把这些商标持有人、生产厂家 ...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维权
红头船公司秉承优良的潮汕精神,勇立潮头、敢闯敢拼,不久便在文创产品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小梁和小李在公司中,带领公司团队,潜心研发,开发设计了一款精美的木雕工艺产品。因其外观新颖,红头船公司赶在了木雕工艺品上市之前,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推出之后,在市场成为了爆款,这也引起了许多竞争对手的争相模仿抄袭。
为此,红头船公司打算进行专利维权,但是不清楚到底哪些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哪些产品不属于侵权产品,并且也不知道若想要对侵权产品进行维权应该如何做。
本文将逐步解析前述问题,简要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维权,以便读者初步了解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是向社会公示的、用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及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公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布公告官网下载到相应的专利文件。当然,小李和小梁也可以从前述渠道获得自己的专利权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摘要页部分,这部分记录了一些权属信息以及外观设计的摘要情报,是方便公众快速了解此份专利文献的信息页;第二部分是外观设计照片或者图片部分,《 ...
新公司法语境下的一人公司人格混同
《人民司法》2024年第08期重点关注了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裁判问题,同时在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变化。
在中国法院网2023年12月30日发布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提到:
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人民司法》提供了三个案例,分别论述了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司法认定、一人公司股东变更时不同阶段股东的证明区间、以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导致规则不应做类推适用。并在三个案例讨论之后,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对前文三个案例做了总结,讨论了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的底层逻辑、证明标准以及适用范围。
本文将向读者分享本期《人民司法》的三个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的案例,并尝试讨论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相关规定修改后,对于实务工作的影响,并给出一些一人公司的合规建议。
背景:一人公司在新公司法中的变化一人公司的地位变化相较于修订前的《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去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一章节,消解了“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中的特殊性,这不意味着新《公司法》不待见一人公司,而是 ...
企业一生的知识产权之路
企业设立小李和小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企业,企业名称叫做红头船文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潮汕特色产品,包括文创周边产品、特色美食小吃产品、以及弘扬传统潮汕文化的影视作品。
并且,请示“老爷”选了个良辰吉日去工商局办理了企业登记。
在工商局完成登记之日起,红头船文化有限公司就正式成立了,在登记成立的同时红头船公司也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第一个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成立后其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企业名称合法权利,具体表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以及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其他在后成立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也得对企业名称进行检索,避免与红头船公司的企业名称出现重复,特别是与红头船公司在同一特定地区范围、同一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企业经营红头船公司成立后,小梁和小李带领公司团队潜心研发,开发了富有潮汕特色的动画人物形象,并基于该动画人物 ...